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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3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效能,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河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和改进,对审计建议采纳和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及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各类审计事项,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完善内部控制,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和审议学校审计整改有关重要事项,包括听取审计整改督查和整改结果汇报,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审议有关审计移送、处理建议等事项。

六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审计整改有关文件;

(二)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

(三)对整改工作进展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

(五)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科研经费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等,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学校职能部门应承担职责有关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及时修改或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章  整改实施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报送审计整改方案,6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相关负责人,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 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书面材料需由审计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计划完成时间;

)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 审计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停止并纠正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二)退还违规违纪资金、资产等;

(三)造成单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五)其他方式。

第十 建立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将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整改结果实行对账销号。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如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存在较大风险,审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和资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分析研究审计发现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需要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联动机制。

(一)学校党委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在校内巡察工作启动前,审计处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被巡察单位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为巡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实现巡审结合、分工协作、成果互享;

(四)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其他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十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审计整改不力的,由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委托审计处约谈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计整改约谈工作以谈话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对责任单位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追责问责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直属医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